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
日期
2025-02-05
案號
PTDV-114-法-1-20250205-1
字號
法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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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法字第1號 聲 請 人 劉侃(即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畢嘉士社會福利基金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畢嘉士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六條,准 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畢嘉士社會福利基 金會於民國102年3月5日經屏東縣政府核准設立,並經本院登記處於同年月6日登記在案(登記簿第22冊第15頁第476號),發給法人登記證書。茲因該財團法人於113年12月10日召開第4屆第12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第6條(詳如附表所示),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 議紀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屏東縣政府114年1月8日屏府社長字第1130216345號函為證,並經調閱本院102年度法登財字第1號設立登記事件等卷宗查明屬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規定,徵詢主管機關屏東縣政府之意見,據其函復略謂:本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業經其以前開114年1月8日屏府社長字第1130216345號函同意備查在案等語,有屏東縣政府114年1月23日屏府社長字第1145014764號函在卷可憑。查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畢嘉士社會福利基金會此次修正捐助章程第6條,主要係將董事任期由3年改為4年,經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無違背,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不相牴觸,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其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於法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 附表: 修正前條文 修正後條文 第六條 董事均為無給職,其任期為三年,每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如在任期內因故出缺時,由董事會遴聘之,惟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董事之任期為限。如任期屆滿董事長不為改選(聘)時,由董事推選一人為召集人召開董事會議改選(聘)之。 第六條 董事均為無給職,其任期為四年,每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如在任期內因故出缺時,由董事會遴聘之,惟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董事之任期為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