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處分
日期
2025-01-24
案號
PTDV-114-消債全-8-20250124-1
字號
消債全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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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全字第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陳雅芬 代 理 人 黃千珉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裁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84628號清償票 款強制執行事件,就聲請人所有坐落屏東縣○○鄉○○段00地號土地 及其上同段232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同鄉竹圍路19之3號房屋,不 得繼續強制執行程序。 理 由 一、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㈠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㈡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㈣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㈤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向本院聲請更生,惟債權人裕融企 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融公司)卻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為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84628號強制執行事件繫屬中,聲請人所有坐落屏東縣○○鄉○○段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232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同鄉竹圍路19之3號房屋亦經查封在案。倘該等不動產經債權人強制執行,除影響債權人之受償權益,亦涉及聲請人日後經濟生活之重建,爰依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停止上開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裕融公司聲請強制執行聲請人所有上開不動產,有本 院公告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並考量債務人所有上開不動產,倘由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拍賣聲請人所有上開不動產,將致聲請人之財產減少,縱經本院裁定准予聲請人進行更生程序,恐不能達更生之目的,更生程序亦難順利進行。因此,為保障全體債權人公平受償及聲請人之生活重建,本件應有為保全處分即停止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84628號強制執行事件就上開不動產之執行程序之必要。是以,聲請人所為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甄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