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日期

2025-03-11

案號

PTDV-114-消債清-12-20250311-1

字號

消債清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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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郭癸伶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繳納聲請費用,爰定期命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曾吉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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