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日期
2025-02-27
案號
PTDV-114-消債清-9-20250227-1
字號
消債清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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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陳廖秀鳳 代 理 人 陳蔣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繳納聲請費用,爰定期命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曾吉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