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
日期
2025-03-12
案號
PTDV-114-監宣-10-20250312-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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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戴○○ 非訟代理人 孫○○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辦理其被繼承人丙○○所遺如附表 所示不動產之遺產繼承分割事宜。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受監護宣告人楊勝福負擔。 理 由 一、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 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依民法第1113條規定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伊子乙○○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經本院以113 年度監宣字第279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並選定伊擔任監護人。茲因乙○○之父丙○○於113年7月12日不幸死亡,有遺留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丙○○之繼承人僅有乙○○及甲○○兄弟二人,繼承人達成協議分割遺產,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以及其餘存款、保單等皆由兄弟二人平均分配,為此聲請許可為乙○○辦理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繼承分割事宜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2 79號裁定、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遺產分割協議書等件為證,並有本院113年司繼字第1404號拋棄繼承備查函可考,足認聲請人拋棄對於丙○○之繼承權,則其擔任乙○○之監護人,代理乙○○辦理遺產分割事宜,即無利益衝突之情事。此外,遺產分割協議書約定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以及其餘存款、保單等平均分配乙○○、甲○○兄弟二人,對於乙○○而言,不亞於其應繼分,亦無不利之情形,分割方法堪認可行。從而,聲請人為辦理丙○○遺產繼承分割事宜,聲請許可處分乙○○繼承取得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末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監護人 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宣告之人者,應負賠償之責。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民法第1100條、第1109條第1項、第1103條第2項均有明文。因此,聲請人為乙○○處理遺產分割之財產,即應依上揭規定,妥適管理,併予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家事庭法 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簡慧瑛 附表: 編號 項目 地號 面積 權利範圍 分割方法 1 土地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1,793.71㎡ 1/1 由甲○○與乙○○各取得1/2。 2 土地 屏東縣○○鎮○○段000地號 31.02㎡ 1/1 同上。 3 土地 屏東縣○○鎮○○段000地號 63.99㎡ 1/1 同上。 4 建物 屏東縣○○鎮○○段000○號(即○○路00巷0號房屋) 59.76㎡ 1/1 同上。 5 建物 屏東縣○○鎮○○段000○號(即○○街00號房屋) 92.30㎡ 1/1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