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07
案號
PTDV-114-簡上-27-20250307-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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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武月明 訴訟代理人 何明諺律師(法扶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葉碧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 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利 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3,525元(起訴後之利息部分屬附 帶請求,不併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3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惟上訴人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14年度 救字第9號裁定准許,即可暫免繳納裁判費,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怡先 法 官 劉佳燕 法 官 沈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