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日期
2025-01-22
案號
PTDV-114-聲再-1-20250122-1
字號
聲再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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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1號 再審聲請人 黃耀烱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黃聰耀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 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12日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20號確定裁定 ,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 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507條、第5 05條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全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