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日期
2025-03-13
案號
PTDV-114-聲-3-20250313-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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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黃菊妹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祭祀公業法人屏東縣陳有展選任特別代 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 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佳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戴仲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