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3-05

案號

PTDV-114-補-109-20250305-1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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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9號 原 告 王政信 被 告 王龍和 王艷珠 王俊壹 王德峰 王政盛 王明崇 王政騰 陳秋密 一、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34,256元(計算式:3894.81×5000×1/8=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權利人姓名勿遮隱),暨全體被告及抵押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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