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3-31
案號
PTDV-114-補-110-2025033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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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0號 原 告 李振正 訴訟代理人 陳瑩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文安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 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 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 段及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裁判分割坐落屏東縣○○ 鄉○○段000地號土地,依該土地當期公告現值及原告應有部分計 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4萬7,222元(計算 式:5000x1970x1/18=547222,不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 10分之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千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