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日期

2025-03-05

案號

PTDV-114-補-123-20250305-1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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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3號 原 告 葉秋婷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徐銘志、徐延菘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被告徐銘志、徐延菘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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