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所有權存在
日期
2025-03-05
案號
PTDV-114-補-133-20250305-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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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3號 原 告 林獻堂 上列原告與張銘俊間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陳報 估價資料為新臺幣(下同)1,190,44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依前開期限補繳之。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張銘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另起訴狀所載原告為「林獻堂」,然所附證據資料之記載均為「林憲堂」,請確認原告名字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應一併更正之。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