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3-11
案號
PTDV-114-補-142-2025031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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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2號 原 告 徐昌 被 告 徐啟祐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萬4,774元(5800×665. 92×13703/66592=79477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原告一併提出被告之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坐落屏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之土 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