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3-21

案號

PTDV-114-補-156-20250321-1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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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6號 原 告 李偉民 李佳靜 訴訟代理人 尤挹華律師 被 告 李偉世 劉文燳 一、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8,414元【計算式:(2400×2244.12×1/20)+(2400×615.2×3/12)=63841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20元,原告僅繳納6,940元,尚應補繳1,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被告如已死亡,應提 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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