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3-21

案號

PTDV-114-補-161-20250321-1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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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1號 原 告 施圍信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張志堅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3,688元(計算式:8800×318.02×1/2=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9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 人姓名勿遮隱),及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被告如已死亡,應提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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