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9

案號

PTDV-114-補-169-20250319-1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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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9號 原 告 鍾明成 訴訟代理人 黃燦堂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慶源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 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00元。茲依同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千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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