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3-25
案號
PTDV-114-補-179-20250325-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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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9號 原 告 陳正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國雄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68萬5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 准加徵),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9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千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