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6
案號
PTDV-114-補-188-20250326-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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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8號 原 告 單椀蘭 被 告 沈郁芳 上列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3,000 元,應繳裁判費9,1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8,6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以上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房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