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日期
2025-02-11
案號
PTDV-114-補-19-2025021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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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號 原 告 廖碧鈴 (送達處所:高雄市○○區○○○路0 00號18樓之3)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敏卿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又據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之住所地為臺北市○○區○○街000 號,買賣標的為嘉義祖產房屋,則本院何以有管轄權?請原告於10日內具狀陳明,並應提出嘉義祖產房屋及坐落土地之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如房屋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應陳明門牌號碼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