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3-11
案號
PTDV-114-補-22-2025031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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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2號 原 告 林忠成 訴訟代理人 李衣婷律師 陳惠妤律師 被 告 陳若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2萬8 ,36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32萬8,36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0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佳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 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戴仲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