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3

案號

PTDV-114-補-38-20250303-1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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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8號 原 告 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萬7,700元,依法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40元。。 二、惟查本件被告係因擔任詐欺集團負責提領贓款之取款專員( 即俗稱車手),致原告遭受損害,經本院少年法庭認定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名、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名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罪名等刑罰法律,故本件應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應暫免繳納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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