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2-12
案號
PTDV-114-補-46-20250212-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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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6號 原 告 梁信華 訴訟代理人 賴泱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鄭正昌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 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應提出屏東縣○○市○街段○○段0000地號土地、同段324建 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須含他項權利部,姓名欄勿遮隱)及其全體共有人最新之戶籍謄本,如共有人已死亡,應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可省略)到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