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5-03-24
案號
PTDV-114-補-47-2025032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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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7號 原 告 鼎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珮緁 訴訟代理人 陳祥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空軍第一後勤指揮部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3萬6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10萬元以下部分加徵10分之5,逾1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加徵10分之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2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起訴狀以陳祥聲為訴訟代理人,惟並未提出委任狀,原 告應於上開期限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千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