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0

案號

PTDV-114-補-49-20250310-1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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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9號 原 告 財團法人介惠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胡頤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衍彪、鍾華英及京宸房屋有限公司(下稱京宸 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萬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3,847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萬9,909元,尚應補繳3,93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原告一併提出被告楊 衍彪、鍾華英及京宸公司法定代理人邱正良(依經濟部商工登記 公示資料查詢,京宸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邱鎮緯,請原告確認京 宸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究為何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略),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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