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2-12

案號

PTDV-114-補-50-20250212-1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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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0號 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吳智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星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 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訴請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4262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於民國113年12月3日製作之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其中被告星展建設股份於系爭分配表次序5應受分配之執行費新臺幣(下同)4,800元以及次序9應受分配之第2順位抵押權600,000元之債權及分配款均應予剔除,從而,本件原告主張其因變更分配表可得增加之分配額為604,800元【計算式:4,800+600,000=604,8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核定為604,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3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8,000元,尚應補繳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依前開期限補繳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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