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0

案號

PTDV-114-補-51-20250210-1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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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1號 原 告 張豐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秀蕊、范迪瑋、范意鈴、范力文間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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