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17
案號
PTDV-114-補-69-2025021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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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9號 原 告 黃茂森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淑華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被告劉淑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房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