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2-10
案號
PTDV-114-補-76-2025021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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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6號 原 告 吳芷妍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楊宗 賢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楊宗賢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 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 。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楊宗賢給付新台幣(下同)200萬元,故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00萬,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 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3),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萬4,9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2萬4,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千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莊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