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日期
2025-02-19
案號
PTDV-114-補-79-20250219-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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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9號 聲 請 人 張文宗 相 對 人 屏東縣潮州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許棊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國家賠償)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 113年12月25日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9號裁定聲請再審,僅繳納 部分裁判費。聲請人係於114年1月17日提起再審,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7第2項、113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自000年0月0日生 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 ,扣除前已繳1,000元裁判費後,尚應補繳500元。茲限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聲 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怡先 法 官 劉佳燕 法 官 沈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