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日期
2025-03-21
案號
PTDV-114-補-86-2025032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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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6號 原 告 藍葉桂美 被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 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 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其起訴前 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等均應併算其價額。本件依上 開規定,利息計算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1月21日之訴訟 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萬1,93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 ,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 算 日 終 止 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 付 總 額 項目1(請求金額67萬元) 1 利息 67萬元 113年11月18日 114年1月21日 (65/365) 10% 1萬1,931.51元 小計 1萬1,931.51元 合計 68萬1,93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