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日期

2025-02-10

案號

PTDV-114-補-9-20250210-1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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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號 原 告 黃茂森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淑華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前向本院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3030號),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依法應視原告之聲請為起訴。 二、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新臺幣1,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4,000元,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14萬3,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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