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3

案號

PTDV-114-補-96-20250303-1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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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6號 原 告 鄧旭宜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廖懿涵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蘇綵菁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萬6,333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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