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日期
2025-03-31
案號
PTDV-114-訴-104-20250331-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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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04號 原 告 洪佑地 洪玉坤 蔡燕慧 洪士凱 洪士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侯勝昌律師 被 告 康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雅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開規定,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26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公司之經理人、清算人或臨時管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同法第8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業於民國99年1月6日經經濟部商業司以經授商字第09901001090號函文廢止登記,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以101年度司字第314號裁定選派陳雅萍律師為其清算人,該清算迄今尚未終結等情,有被告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臺北地院101年度司字第314號裁定、114年3月3日北院信民治101司314字第1149010085號函文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頁、第141至142-2頁),堪認被告業已廢止應行清算,並以清算人即陳雅萍律師為其法定代理人,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如附表所示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之所 有權人,又系爭土地以屏東縣東港地政事務所83年東地字第003454號收件,於83年4月7日登記(原告誤繕92年4月7日登記,下同),存續期間自83年4月1日至93年3月31日,共同擔保債權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583萬2,000元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登記設定予被告。惟兩造於系爭抵押權存續期間並無債權債務關係存在,系爭抵押權存續期間業已屆至,應認已確定不再發生債權,則依抵押權之從屬性,系爭抵押權既無擔保之債權,系爭抵押權即無由存在。退步言之,即便系爭抵押權存續期間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其所擔保之債權於93年3月31日存續期間屆至而確定,自此起算15年即可認至遲均應於108年3月31日因時效而消滅,且被告已逾5年即於113年3月31日前未實行抵押權,足認系爭抵押權已逾除斥期間而消滅。系爭抵押權既已無由存在,則系爭抵押權登記對原告所有系爭土地之所有權即有所妨害,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為聲明、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其為系爭土地所有權人,並於83年4月7日以東地字 第003454號,設定擔保本金最高限額583萬2,000元、存續期間自83年4月1日起至93年3月31日之系爭抵押權登記予被告,兩造於系爭抵押權存續期間均無債權債務關係存在等語,業據其提出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為佐(見本院卷第27至44頁),而被告已於言詞辯論期日前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抗辯,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應視同對原告主張之事實自認,堪信原告之上開主張為真實。 ㈡按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除本節另有規定外,因 下列事由之一而確定:一、約定之原債權確定期日屆至者,民法第881條之12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雖係於96年3月28日民法物權編修正時新增,惟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規定,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次按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後,即成為普通抵押權,其從屬性因而回復,其所擔保之債權即為確定時存在且於不逾最高限額之擔保範圍內為特定債權(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641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兩造於系爭抵押權存續期間並無債權債務關係存在,而系爭抵押權存續期間業已屆至,應認已確定不再發生債權,則依抵押權之從屬性,系爭抵押權既無擔保之債權,系爭抵押權即無由成立,故原告主張系爭抵押權登記對其所有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有所妨害,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自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塗 銷系爭抵押權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 ,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佳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戴仲敏 附表: 編號 土地地號 所有權人暨權利範圍 抵押權登記事項 1 屏東縣○○鄉○○段00地號土地 洪佑地,12分之1 洪玉坤,12分之1 蔡燕慧,36分之1 洪士傑,36分之1 洪士凱,36分之1 收件年期:民國83年 登記字號:東地字第003454號 登記日期:民國83年4月7日 權利人:康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額比例:全部 1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5,832,000元正 存續期間:自83年4月1日至93年3月31日 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利息(率):無 遲延利息(率):月息百分之貳 違約金:月息百分之貳 債務人及債權額比例:佑峰工程行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0004、0005、0006、0007、0008 設定權利範圍:12分之3 證明書字號:083屏港他字第001166號 設定義務人:洪佑地、洪玉坤、洪佑天 共同擔保地號:大寮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大南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2 屏東縣○○鄉○○段00地號土地 洪佑地,6分之1 蔡燕慧,18分之1 洪士傑,18分之1 洪士凱,18分之1 收件年期:民國83年 登記字號:東地字第003454號 登記日期:民國83年4月7日 權利人:康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額比例:全部 1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5,832,000元正 存續期間:自83年4月1日至93年3月31日 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利息(率):無 遲延利息(率):月息百分之貳 違約金:月息百分之貳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佑峰工程行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0003、0005、0006、0007 設定權利範圍:6分之2 證明書字號:083屏港他字第001166號 設定義務人:洪佑地、洪玉坤、洪佑天 共同擔保地號:大寮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大南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3 屏東縣○○鄉○○段00地號土地 洪佑地,12分之1 洪玉坤,12分之1 蔡燕慧,36分之1 洪士傑,36分之1 洪士凱,36分之1 收件年期:民國83年 登記字號:東地字第003454號 登記日期:民國83年4月7日 權利人:康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額比例:全部 1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5,832,000元正 存續期間:自83年4月1日至93年3月31日 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利息(率):無 遲延利息(率):月息百分之貳 違約金:月息百分之貳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佑峰工程行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0004、0005、0006、0007、0008 設定權利範圍:12分之3 證明書字號:083屏港他字第001166號 設定義務人:洪佑地、洪玉坤、洪佑天 共同擔保地號:大寮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大南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4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洪玉坤,12分之1 收件年期:民國83年 登記字號:東地字第003454號 登記日期:民國83年4月7日 權利人:康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額比例:全部 1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5,832,000元正 存續期間:自83年4月1日至93年3月31日 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利息(率):無 遲延利息(率):月息百分之貳 違約金:月息百分之貳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佑峰工程行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0005 設定權利範圍:12分之1 證明書字號:083屏港他字第001166號 設定義務人:洪玉坤 共同擔保地號:大寮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大南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5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洪玉坤,12分之1 收件年期:民國83年 登記字號:東地字第003454號 登記日期:民國83年4月7日 權利人:康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額比例:全部 1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5,832,000元正 存續期間:自83年4月1日至93年3月31日 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利息(率):無 遲延利息(率):月息百分之貳 違約金:月息百分之貳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佑峰工程行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0005 設定權利範圍:12分之1 證明書字號:083屏港他字第001166號 設定義務人:洪玉坤 共同擔保地號:大寮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大南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6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洪玉坤,12分之1 收件年期:民國83年 登記字號:東地字第003454號 登記日期:民國83年4月7日 權利人:康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額比例:全部 1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5,832,000元正 存續期間:自83年4月1日至93年3月31日 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利息(率):無 遲延利息(率):月息百分之貳 違約金:月息百分之貳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佑峰工程行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0005 設定權利範圍:12分之1 證明書字號:083屏港他字第001166號 設定義務人:洪玉坤 共同擔保地號:大寮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大南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7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洪玉坤,12分之1 收件年期:民國83年 登記字號:東地字第003454號 登記日期:民國83年4月7日 權利人:康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額比例:全部 1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5,832,000元正 存續期間:自83年4月1日至93年3月31日 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利息(率):無 遲延利息(率):月息百分之貳 違約金:月息百分之貳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佑峰工程行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0005 設定權利範圍:12分之1 證明書字號:083屏港他字第001166號 設定義務人:洪玉坤 共同擔保地號:大寮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大南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8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洪玉坤,12分之1 收件年期:民國83年 登記字號:東地字第003454號 登記日期:民國83年4月7日 權利人:康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額比例:全部 1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5,832,000元正 存續期間:自83年4月1日至93年3月31日 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利息(率):無 遲延利息(率):月息百分之貳 違約金:月息百分之貳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佑峰工程行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0005 設定權利範圍:12分之1 證明書字號:083屏港他字第001166號 設定義務人:洪玉坤 共同擔保地號:大寮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大南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