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日期
2025-03-07
案號
PTDV-114-訴-147-20250307-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47號 原 告 徐翰匡 被 告 有限責任屏東縣愛三倍照顧勞動合作社附設屏東縣 私立愛三倍居家長照機構 兼法定代理 人 周維玲 被 告 周維玲 胡卉妍 王俊凱 潘彥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 0月16日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380元,該裁定業於113年10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在卷可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