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3-26

案號

PTDV-114-訴-195-20250326-1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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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95號 原 告 潘穎芝 被 告 劉傑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3日 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7,137元,該裁定已於114年2月8日寄存送達於原告所在地之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三民派出所,依法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即同年月18日發生效力,有送達證書2件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79、81頁),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答詢表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士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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