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存款
日期
2025-02-18
案號
PTDV-114-訴-95-20250218-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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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5號 原 告 謝紹紋 訴訟代理人 謝弦峰 被 告 歐穆凝 歐懿唐 兼 上 2 人 法定代理人 歐婉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存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中華郵政郵政儲金簿新埤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號帳號內之存款於新臺幣(下同)503,531元之範圍內交付原告等語,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3,5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