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安置

日期

2025-01-24

案號

PTDV-114-護-10-20250124-1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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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A (詳如真實姓名對照表) 法定代理人 B (詳如真實姓名對照表) 上列聲請人聲請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㈠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㈡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㈢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㈣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又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民法第120、121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14年1月14日接獲 兒童A性侵害通報,通報內容為兒童A遭案母B之男友性侵害。緣兒童A年幼且領有輕度智能障礙證明,對於事發時間不記得,自陳事發時間在早上,當時案母B出門工作,案外祖母C出去接案母B,家裡只有兒童A與案母B男友,兒童A述說案母男友有摸兒童A小鳥的地方(兒童A用手比自己生殖器)且說有用尿尿的地方放進兒童A小鳥(兒童A用手比自己生殖器),案母B男友有脫自己內褲與兒童A內褲,用尿尿的地方碰兒童A尿尿的地方,兒童A坐著示意以手指比自己的生殖器,身體做前後搖晃動作,案母B男友有使用小鳥碰兒童A的小鳥(兒童A用手比自己生殖器),並陳述現在這裡會痛、尿尿會痛(兒童A又用手比自己生殖器),詢問發生頻率,兒童A用手比2,口頭回答3次。案外祖母C述說事件發生於000年0月00日,當日案母B男友未工作在家,案母B外出工作,案外祖母C白天外出找朋友聊天,返家後兒童A主動低聲告知案母B男友有觸碰兒童A尿尿的地方,案外祖母C在案母B返家後轉述兒童A述說內容,案母B立刻質問其男友,案母B男友否認性侵行為,案母B認為其男友已有解釋性侵並非事實,認為案外祖母C誤會其男友。案外祖母C對案母B男友存有懷疑,事發後都在觀察案母B男友,也不會讓兒童A與案母B男友獨處,但此舉激怒案母B,案母B情緒激動認為案外祖母C需要為誤會其男友的事負責,主責社工與案母B討論安全計畫,案母B不願討論並氣憤離席。案母B認為本事件是誤會,對案外祖母C的懷疑心態感到不滿,不願討論安全計畫,而案外祖母C雖有保護兒童A意願與行動,然其年邁仍需評估保護功能,兒童A若持續在案家生活,恐有人身安全之虞,為避免兒童A在家中繼續遭侵害,認有緊急安置之必要,故聲請人乃於114年1月14日下午19時將兒童A緊急安置,評估72小時緊急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A,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規定聲請准予繼續安置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固據提出真實姓名對照表、性侵害案件通報表、屏東縣政府處理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緊急安置通知、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兒童及少年安置事件兒童A陳述意見單、法定代理人陳述意見單(兒童A未滿7歲故無需陳述)為證。惟兒童A於114 年1月14日19時由聲請人為緊急安置,此為聲請人自承,是聲請人如認兒童A有繼續安置之必要,自應於緊急安置期間屆滿之114 年1月17日19時前向本院提出聲請,雖聲請狀具狀時間為114年1月15日,然聲請人遲至114年1月20日15時30分始向本院提出聲請,此有本件屏東縣政府114年1月20日函收狀日期戳記附卷可查,是聲請人於緊急安置期間屆滿後,始向本院提出繼續安置之聲請,其聲請顯已逾期,是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 項,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惠如  附表:     真實姓名對照表(114年度護字第10號) A 乙○○     民國0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鎮○○里0鄰○○路000號           (現安置中)           送達代收人及地址:詳卷 B 丙○○     民國00年0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鎮○○里0鄰○○路000號           屏東縣○○鎮○○路00000號1樓 C 潘怡蓉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鎮○○里0鄰○○路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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