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5-01-24

案號

PTDV-114-護-14-20250124-1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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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A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附件對照表) 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附件對照表) C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附件對照表)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兒童A准予延長安置叁個月,至民國114年5月13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百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兒童A為聲請人兒少保護個案,兒童A與 父親B、母親C同住,於民國113年4月14日A由B、C帶至恆春基督教醫院急診就醫,因發現A左腳活動力下降,經檢查發現A左腳骨折,113年4月15日凌晨01時52分轉診至高雄榮民總醫院入院治療,經高雄榮民總醫院檢查評估發現,A身上有多處骨折,且骨折診斷有陳舊新傷,需再行治療並且評估傷勢造成原因,經聲請人社工與B、C釐清傷勢,B、C表示,傷勢造成原因,可能為B與A玩倒立遊戲與睡覺翻身壓到A所導致,但此說法無法合理解釋A多處新陳舊骨折傷勢,為持續預防性維護兒童之權益,於113年05月10日14時30分進行緊急安置,並經鈞院裁定繼續安置、延長安置在案。聲請人評估兒童A為剛滿2足月嬰兒,尚無法自行翻身,造成多處骨折,B、C無法提出合理之解釋。另於113年4月15日入院高雄榮民總醫院後,醫院多次與B、C安排衛教時間,但皆因B、C工作排班問題而不斷延後,積極度不足。113年5月10日安置迄今,113年5月15日召開家庭會議,陪同家屬討論與盤點家庭照顧資源,也協助照顧者釐清A本次受傷之過程,經討論發現照顧者對於照顧兒少知能及技巧不足,家庭內部也透過家庭重整與家庭處遇協助,故需拉長時間來提升案家整體照顧量能。A安置於寄養家庭恢復狀況良好,骨折傷勢大多數已痊癒,僅左邊大腿仍須回診追蹤。寄養家庭成員提供照顧,且A的體重與成長曲線均已達到正常水平。113年10月11日,社工協助安排親子會面,由寄養社工與縣府社工陪同。B並未出席,C表示自己不擅長與A互動,因此與A的交流較少。自安置以來,案B、C對A安置狀況鮮少關心,且未積極配合處遇。未來計劃每2至3個月安排一次會面,以促進親子關係並進行觀察。聲請人評估A年尚年幼,B、C照顧功能待提升,暫無適當家屬可接回照顧,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規定聲請延長安置A三個月,以維護兒少基本權益等語。 二、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 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必要之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項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交付適當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定有明文。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亦為同法第57條第1、2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本院113年度護字第267號 裁定影本、戶籍資料、本院兒童及少年安置事件法定代理人陳述意見單、社團法人屏東縣牽守關懷協會屏東縣兒童及少年家庭寄養寄養個案債要報告屏東縣兒童少年保護個案法庭報告書等文件為證。爰審酌兒童A尚年幼,而B、C之照顧功能仍有待提升,且暫無適當家屬支持資源,經專業社工評估後A仍不宜返家,為維護A之最佳利益,如未予延長安置,恐不利於人身安全,自有延長安置之必要,且C同意本件延長安置。從而,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秀蓉 附件 對照表(114年度護字第14號) A  丙○○  民國0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鎮○○路00號之2         (現安置中)         送達代收人 張乃心         (送達處所保密) B  丁○○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鎮○○路00巷00號         居屏東縣○○鎮○○路00號12樓 C  乙○○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鎮○○路00號之2         居屏東縣○○鎮○○路00號1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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