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5-02-05
案號
PTDV-114-護-19-20250205-1
字號
護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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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A (詳如真實姓名對照表) B (詳如真實姓名對照表) C (詳如真實姓名對照表) 上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D (詳如真實姓名對照表)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即受安置人兒童A、B、C准予延長安置參個月,至民國一 一四年五月十三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兒童A、B、C為聲請人兒少保護在案中個案 ,與案母D及其同居人E同住於戶籍地。聲請人社工於民國113年5月11日接獲○○國小主任及聲請人委託家庭處遇社工轉知案母D因涉及毒品案件,已於113年4月2日入監服刑,入獄期間兒少均委由案母D之同居人E協助照顧,然113年5月11日下午案母同居人E因酒後多次以手撞擊玻璃,造成手部傷勢嚴重,由鄰居協助通報119送醫治療,因案家僅剩3名兒少且未有相關親屬可提供協助照顧,故通報社政協助。經聲請人備勤社工到場評估同居人E除酒後情緒失控且有自傷行為,無法適當提供兒少基本生活照顧,且案家無適當可提供照顧之親屬,故於113年5月11日下午23時30分將兒童A、B、C進行緊急安置,並經本院裁定繼續及延長安置至114年2月13日在案。案母D於113年7月1日出看守所後,現持續由台灣世界展望會家庭處遇社工進行家庭處遇服務,相關執行情況如下:(一)維繫親子關係:113年9月至12月,共進行3次,分別為113年9月28日、113年11月16日、113年12月10日,9月及10月過程尚稱融洽,12月案母D臨時提出因曾照顧兒童們的重要他人病危,將原申請113年12月29日親子會面提早至10日,與兒童A、B、C至醫院共同探視,然113年12月10日當天案母D狀況不佳,無過多親子互動。(二)親屬資源盤點:113年11月16日聲請人召開團體決策會議,邀請案母D、案三舅公、網絡單位等人參加,欲討論案家及3名兒少處遇方向,然案三舅公以颱風後受影響為由未出席,並電話告知由聲請人與案母D討論即可,案三舅公表示其能力有限,故盤點後評估案家仍無可支援之資源。(三)監護人親職能力、住所及經濟概況:案母D持續有飲酒情形,並因飲酒、經濟和照顧議題與同居人衝突頻繁,11月至12月期間案母D及幼子有2次因此由聲請人進行庇護。案母D庇護期間,114年1月2日晚間於庇護所外飲酒,並於新圍派出所咆哮等酒後失控行為,聲請人評估案母D飲酒議題已影響幼子照顧,故於114年1月3日啟動緊急安置案幼子。案母D出監後至今未有就業行為,且因飲酒影響親職功能。(四)案母其他待配合和進行之處遇計畫:有關案母D毒品戒癮課程和就業等處遇計畫,案母D自述因住屋遭法拍等因素,部分處遇計畫無法執行等說法。綜觀上述,具有監護權之案母D暫無展現出符合家庭處遇計畫目標的技巧與行為,且親職功能待強化,亦無其他親友支持系統提供支持,故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規定,為維護兒童A、B、C人身安全及最佳利益,聲請延長安置等語。 二、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二項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第一項各款兒童及少年之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應移送當地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或交付適當之親屬、第三人、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定有明文。次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亦為同法第57條第1、2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真實姓名對照表、本院11 3年度護字第254號民事裁定、本院兒童與少年安置事件陳述意見單、法定代理人陳述意見單、戶政個人資料、屏東縣政府社會處枋寮中心安置個案處遇狀況報告書、屏東縣兒童及少年家庭寄養個案摘要報告、台灣世界展望會屏東縣兒童及少年家庭寄養個案摘要報告、屏東縣政府處理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緊急安置通知等件為證。本院審酌兒童A、B、C現年僅11歲、8歲、6歲,自我保護能力不足,案母D於113年7月1日出看守所後迄今尚未就業而無收入來源,經濟狀況無法提供3名兒少妥適之照顧,且於113年11、12間持續有飲酒行為,更與同居人衝突頻繁、影響幼子之照顧,受聲請人庇護期間仍持續飲酒,酒後發生情緒失控、至派出所咆哮之行為;另觀諸上開個案處遇狀況報告書,幼子於幼兒園就學狀況不穩,案母D及其同居人會以感冒等理由,未讓幼子到校,或讓幼子就讀半日便帶回,且案母D經家處社工協助就業,案母D多以幼子感冒、要辦理事務等理由,或連繫雇主後卻未前往等,致促進案母D就業成效不彰,堪認其經濟能力與親職功能不佳,無法給予兒少穩定之成長環境,案家復無其他適當親屬可提供協助照顧,為確保兒童A、B、C之人身安全及最佳利益,有延長安置之必要。從而,聲請人依據上揭法條規定,聲請延長安置,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晴維 附表: 真實姓名對照表(114年度護字第19號) A 乙○○ 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鄉○○村00鄰里○00○0號 (現安置中) 送達代收人詳卷 B 戊○○ 民國000年0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鄉○○村00鄰里○00○0號 (現安置中) 送達代收人詳卷 C 丙○○ 民國0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鄉○○村00鄰里○00○0號 (現安置中) 送達代收人詳卷 D 丁○○ 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鎮○○里○○路00巷00號 居屏東縣○○鄉○○村00鄰里○00○0號 E 黃○傑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鄉○○村00鄰里○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