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5-01-15

案號

PTDV-114-護-2-20250115-2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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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2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受 安置 人 A (詳身分資料對照表) 法定代理人 C (詳身分資料對照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9日所為 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B」之記載,應更正為 「C」。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為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所明定。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珮瑩 身分資料對照表  000年度護字第2號 A  丙○○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出生年月日:民國00年0月00日        住屏東縣○○鄉○○路0號        (現安置中) B  乙○○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出生年月日:民國00年0月00日        住屏東縣○○鄉○○路0號 C  丁○○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出生年月日:民國00年00月00日        住屏東縣○○鄉○○路0號 D  戊○○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出生年月日:民國00年0月00日        住屏東縣○○鄉○○路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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