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5-02-13

案號

PTDV-114-護-29-20250213-1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受 安置 人 A (詳如身份資料對照表) 法定代理人 B (詳如身份資料對照表) D (詳如身份資料對照表)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受安置人A准予延長安置叁個月,至民國一百十四年五月二十日 止。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 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必要之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項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交付適當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定有明文。次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亦為同法第57條第1 、2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㈠聲請人於民國109 年11月17日16時接獲屏 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來電表示案父B假釋期間再犯公共危險罪(酒駕),將撤銷假釋,將未服滿之刑期完成,然家中尚有未成年之案主A無人照顧,經調查案祖母G因病入院治療中,案母D目前於高雄女子監獄服刑,案家照顧人力僅剩案舅C,但案舅C有酗酒且過度管教案主A情形,經評估案家無適任照顧者,因此於109 年11月17日17時進行緊急安置,迭經本院裁定准以繼續、延長安置,並經法院以113年度護字第261號裁定准予延長安置至114年2月20日在案。㈡案父B出獄後工作狀況不穩定,現今從事臨時工作,案母D從事檳榔攤工作,工作尚爲穩定,案家需支應案弟及案家生活開銷。另案父B、案母D兩人仍會因教育理念不同而發生衝突,經評估案家生活經濟、教養觀念尚無法接返案主A,且無法提出返家照顧計劃,經評估案主A仍有延長安置之需求。㈢案主A本身有ADHD議題及情緒障礙,現安置於迦樂醫院並至佳冬國中就學,案主A就學雖穩定,但無法配合學校規範,常會無法完成學校課業,需他人進一步協助及叮嚀,案主A才能夠完成。㈣綜上所述,案父母B、D兩人生活、經濟仍爲不穩定,且無其他親屬可協助照顧案主A,經評估案家照顧資源薄弱,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規定,聲請裁定延長安置兒少A三個月,以維護兒少之人身安全及照顧品質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113年度護字第261 號民事裁定影本、真實姓名對照表、屏東縣政府委託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屏東分事務所家庭處遇服務評估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兒童與少年安置事件陳述意見單、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兒童及少年安置事件」法定代理人陳述意見單、衛生福利部全國社福津貼給付資料比對資訊系統戶政資料查詢等件為證。爰審酌案主A之主要照顧者案父母B、D雖有意願接返案主A,但案父母B、D二人教育觀念不同,常因此而發生衝突,且案父B出獄後工作狀況不穩定,案家需支應案弟及案家生活開銷,案家生活經濟、教養觀念尚無法接返案主A,且無法提出返家照顧計畫,又案家無其他親屬可協助照顧案主A,家庭照顧資源薄弱;另案主A有ADHD議題及情緒障礙,現安置於迦樂醫院並至佳冬國中就學,案主A無法配合學校規範,常會無法完成學校課業而需他人協助及叮嚀始能完成,足認案家生活、經濟不穩定,且無其他親屬可協助照顧案主A,案家照顧資源薄弱,爲確保案主A之安全,並提供其健全成長環境,即有延長安置之必要。依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美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惠如 身份資料對照表(114 年度護字第29號) 案 主A 戊○○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鄉○○路00號          (現安置中)          送達代收人:社工楊美玲(地址保密) 案 父B  丁○○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同上          居屏東縣○○鄉○○路000○0號(租處) 案 舅C  潘永昌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同上          居不詳 案 母D  甲○○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同上          居屏東縣○○鄉○○路000○0號(租處) 案 弟E  潘廷恩 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居同上 案小姨F  黃彩玲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市○○○街00巷0號          居屏東縣○○市○○街00號3-1 案祖母G 潘李清柳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鄉○○路00號          (109年11月24日死亡)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