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5-03-07
案號
PTDV-114-護-56-20250307-1
字號
護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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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56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周春米 受安 置 人 A (詳如身分資料對照表) 法定代理人 B (詳如身分資料對照表) C (詳如身分資料對照表)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少年A 准予延長安置參個月,至民國114 年7 月1 日止。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二項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第一項各款兒童及少年之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應移送當地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或交付適當之親屬、第三人、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定有明文。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 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 個月,亦為同法第57條第1 、2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聲請人於民國000 年0 月00日接獲通報表示 A 因遭其母親B 過當管教,導致○○○○,出現不自覺之○○行為,經訪視評估A 身體雖無明顯傷勢,但B 管教方式嚴厲,且具恐嚇傷害意味,A 因○○產生○○行為且表達不敢返家,聲請人於000 年0 月00日緊急安置A ,迭經本院裁定准以繼續(延長)安置,並經本院以113 年度護字第000 號裁定延長安置至114 年4 月1 日。自000 年0 月起迄今,每月穩定安排1 次A 返家團聚,另針對提升B 親職教養能力及正向親子關係,連結心理諮商資源,B 已完成10次心理諮商,B 雖有意願亦有實際嘗試改善親子關係,亦會帶A 出遊並主動參與聲請人與○○、○○○主辦之親子活動,親子互動相較過往有明顯的正向發展,惟B 主觀意識較強,教養方式固著,且對A 過往負向行為耿耿於懷,故較難改變其在親子關係中的權威態度,致使A 於親子互動中仍會瑟縮、壓抑情緒及自我想法,A 可接受每月返家團聚安排,對結束安置返家無明確意願。聲請人於114 年0 月00日針對家庭處遇情形召開團隊決策會議,B 於會議中表示配合社政處遇是為接回A 照顧,因A 、B 關係尚未修復,評估仍無法結束安置返家,B 對此無法接受,會議中主持人引導B 檢視其親職能力,以及A 於00年至000 年反覆安置狀況,B 情緒激動表示A 於000 年緊急安置原因是因A 亂說話而非自己管教不當,C 則表明希望維持A安置現況。綜上,B 管教態度強硬,對於A 未表現其所期待之行為,易出現強烈指責,未能聽取A 想法,導致A 在關係中較為壓抑,親子關係修復進展遲滯,評估A 暫不適合返家。是聲請人為維護A 權益,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規定,聲請准予延長安置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113 年度護字第00 0 號民事裁定、屏東縣政府委託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屏東分事務所兒童少年家庭處遇服務評估報告、兒童及少年安置事件法定代理人陳述意見單、兒童與少年安置事件陳述意見單等資料附卷可參。本院審酌B 、C 尚無法提供A 適切教養照顧,是為維護A 最佳利益,A 應確有延長安置之必要。從而,參諸上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姚啟涵 身分資料對照表(114年度護字第56號) A 乙○○ 民國00年0 月0 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縣○○鄉○○路0之00號 B 甲○○ 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縣○○鄉○○路0之00號 C 丙○○ 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縣○○鄉○○路00號 居○○縣○○鄉○○路0之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