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安置

日期

2025-03-18

案號

PTDV-114-護-62-20250318-1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62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受 安置 人 A (詳身分資料對照表) 法定代理人 B (詳身分資料對照表) C (詳身分資料對照表) 上列聲請人聲請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少年A應繼續安置3個月,至民國114年6月11日止。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二項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第一項各款兒童及少年之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應移送當地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或交付適當之親屬、第三人、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定有明文。次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亦為同法第57條第1、2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少年A及案姊、案弟、案大妹、案二妹 均為聲請人兒少保護個案,案大妹領有身障證明(多重障礙極重度)目前機構安置中,少年A與其他手足均發展正常。少年A稱其在國中一年級開始遭生父B性侵害,最近一次為民國114年3月9日上午,因少年A表示不堪被生父B囚禁在家並強迫發生性行為,遂趁機用案弟之手機向生母C求助,生母C便將少年A帶離生父B家並報警尋求協助。嗣聲請人於114年3月9日接獲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通報,聲請人社工即前往輔英科技大學附設醫院陪同少年A驗傷,診斷結果顯示其私密處有六處陳舊性撕裂傷。另查案家有多次不當管教、疏忽等通報史,案大妹目前亦由聲請人機構安置,並考量現生父B行蹤不明,生母C過往照顧能力不佳,復無適當親屬可協助照顧少年A,聲請人乃於114年3月9日下午22時20分將少年A予以緊急安置。經聲請人評估少年A年紀尚輕,缺乏自我保護能力,亦無適當親友可協助照顧及保護少年A,為維護少年A之最佳利益及人身安全,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規定聲請准予繼續安置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戶籍資料、屏東縣政府 處理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緊急安置通知、本院「兒童與少年安置事件」法定代理人陳述意見單、本院兒童與少年安置事件陳述意見單等件為證。爰審酌少年A年幼,自我照護能力不足,生父B及生母C均未能提供少年A適當照顧及保護之生活環境,家庭保護功能有所不足,少年A若返家仍有遭受性侵害之虞,且別無其他合適親屬可以協助照顧及保護少年A,為維護其安全,自有繼續安置之必要。依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繼續安置,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身分資料對照表 114年度護字第62號 A  丙○○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出生年月日:民國97年8月15日        住屏東縣○○鄉○○巷00號        (現安置中) B  丁○○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出生年月日:民國64年8月26日        住屏東縣○○鄉○○巷00號        居屏東縣○○鎮○○路000號(7029室) C  乙○○  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出生年月日:民國79年7月8日        住屏東縣○○鄉○○巷00號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