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安置

日期

2025-03-18

案號

PTDV-114-護-63-20250318-1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63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受 安置 人 A (詳身分資料對照表) B (詳身分資料對照表) 法定代理人 C (詳身分資料對照表) 上列聲請人聲請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兒童A、B應繼續安置3個月,至民國114年6月15日止。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二項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第一項各款兒童及少年之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應移送當地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或交付適當之親屬、第三人、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定有明文。次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亦為同法第57條第1、2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兒童A、B均由生母C單獨監護,並與生 母C、生父D、案繼母同住。聲請人社工於民國114年3月11日接獲113通報而得知生父D對兒童A、B施暴,並疑似施用毒品,聲請人社工遂於114年3月12日進行訪視,確認兒童A、B身上皆有傷勢,兒童A、B表示是遭生父D及案繼母用衣架及抓耙子施暴,並攜至屏東基督教醫院進行驗傷;另兒童A、B亦陳述生父D會於夜間眾人睡覺時,在套房內之沙發上使用吸食器用鼻孔吸食毒品,兒童A、B表達對生父D感到恐懼、不想與生父D同住。嗣生母C由聲請人社工陪同至警局報案,並主動進行毒品檢舉筆錄,聲請人社工於取得生母C之同意下,將生母C與兒童A、B交由該案通報人保護,惟生母C當晚即與生父D聯繫並隨生父D返家,而將兒童A、B留置予通報人照顧。又經聲請人社工查詢通報人有多筆兒保護通報之報案紀錄,故認通報人不適合擔任照顧者,聲請人乃於114年3月13日下午15時50分將兒童A、B進行緊急安置。經聲請人評估兒童A、B年紀尚輕,缺乏自我保護能力,生母C保護功能薄弱、欠缺親職教養觀念,亦無適當親友可協助照顧及保護兒童A、B,為維護兒童A、B之最佳利益及人身安全,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規定聲請准予繼續安置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屏東縣政府處理兒童及 少年保護個案緊急安置通知、吸食器照片、本院「兒童與少年安置事件」法定代理人陳述意見單、屏基醫療財團法人屏東基督教醫院受理保護性事件驗傷診斷書、本院兒童與少年安置事件陳述意見單等件為證。生母C及生父D雖不同意兒童A、B繼續安置,惟本院審酌兒童A、B年紀尚輕,自我照護能力不足,兒童A、B若返家仍有遭受過度管教之虞,生母C亦未能提供兒童A、B適當照顧及保護之生活環境,家庭保護功能有所不足,且別無其他合適親屬可以協助照顧及保護兒童A、B,為維護其安全,自有繼續安置之必要。依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繼續安置,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身分資料對照表 114年度護字第63號 A  戊○○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出生年月日:民國105年10月4日        住屏東縣○○鄉○○村○○街00巷00號        居屏東縣○○鄉○○路000號2樓        (現安置中) B  丙○○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出生年月日:民國108年10月11日        住屏東縣○○鄉○○村○○街00巷00號        居屏東縣○○鄉○○路000號2樓        (現安置中) C  丁○○  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出生年月日:民國80年6月21日        住屏東縣○○鄉○○村○○街00巷00號        居屏東縣○○鄉○○路000號2樓 D  乙○○  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出生年月日:民國75年9月17日        住○○市○○區○○里○○路00巷00號        居屏東縣○○鄉○○路000號2樓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