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安置

日期

2025-03-20

案號

PTDV-114-護-67-20250320-1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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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67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丁○○ 受 安置 人 A (詳身分資料對照表) 法定代理人 B (詳身分資料對照表) 上列聲請人聲請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兒童A應繼續安置3個月,至民國114年6月16日止。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二項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第一項各款兒童及少年之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應移送當地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或交付適當之親屬、第三人、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定有明文。次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亦為同法第57條第1、2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兒童A之生父B與生母C已離婚,其權利 義務之行使與負擔由生父B單獨任之,兒童A與生父B、曾祖父D同住。生父B過往曾因毒品案有勒戒紀錄,目前仍為屏東縣政府衛生局心理衛生與毒品防制科列管服務對象,生父B鮮少居住家中,兒童A及曾祖父D均不知生父B目前去向。聲請人於民國114年3月14日接獲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指揮偵辦毒品案件,在兒童A家中搜索多項疑似毒品用具,曾祖父D表示對於生父B使用毒品一事不知情,惟兒童A表示有自生父B的包中拿出疑似K盤之物品,且該物品上有像是白色粉末凝固模樣,兒童A並坦言曾到生父B之房間看過玻璃燈瓶並聞過,致其身體有心跳加速、頭暈想吐及腳不受控制抖動等不適情形,而曾祖父D極力否認兒童A會接觸生父B之毒品器具。另兒童A曾患有嚴重之異位性皮膚炎,過往社工曾建議曾祖父D應帶兒童A前往就醫,然曾祖父D卻消極回應並拒絕。綜上所述,生父B身為兒童A之監護人,應負保護教養之責,但有毒品前科且經常性不在家,將兒童A交予曾祖父D照顧,而曾祖父D年紀已高,缺乏且難以有效增進兒童A之發展認知,亦無其他同住之成人可提供兒童A適當之照顧、教養及身心健全發展,聲請人乃於114年3月14日下午18時17分將兒童A進行緊急安置。經聲請人評估兒童A年紀尚輕,缺乏自我保護能力,為維護兒童A之最佳利益及人身安全,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規定聲請准予繼續安置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兒少保護案件通報表、 戶籍資料、屏東縣政府處理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緊急安置通知等件為證。本院審酌兒童A年紀尚輕,自我照護能力不足,生父B有毒品前科且目前行蹤不明,曾祖父D親職能力有待提升,未能提供兒童A適當照顧及保護之生活環境,家庭保護功能有所不足,親友資源薄弱,為維護兒童A之安全,自有繼續安置之必要。依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繼續安置,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身分資料對照表 114年度護字第67號 A  丙○○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出生年月日:民國103年9月11日        住屏東縣○○鄉○○村○○路00○0號        (現安置中) B  乙○○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出生年月日:民國84年9月25日        住屏東縣○○鄉○○村○○路00○0號 C  甲○○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出生年月日:民國84年4月6日        (住所保密) D  吳金財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出生年月日:民國34年6月2日        住屏東縣○○鄉○○村○○路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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