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日期
2025-02-06
案號
PTDV-114-重國-1-20250206-1
字號
重國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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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國字第1號 原 告 張玲瑛 被 告 屏東國有財產署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6日 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35萬80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2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及本院答詢表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千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莊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