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日期

2024-11-20

案號

PTEM-113-屏秩-22-20241120-1

字號

屏秩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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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屏秩字第22號 移送機關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 被移送人 王威量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 3年10月29日屏警分偵字第1138018672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威量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處罰鍰新臺幣 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9月21日(共計檢舉175次)。  ㈡地點:不詳。  ㈢行為: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 二、按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處拘留或新 臺幣1萬2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定有明文。查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以前電話多次以屏東縣○○鄉○○路00號及屏東縣○○鄉○○路00號內有賭博情事為由,撥打110警察報案專線,受理員警接聽後發現並無具體報案事由,且經受理員警於電話中多次勸阻,惟被移送人仍不聽勸阻,持續撥打110警察報案專線等情,經本院核閱屏東縣社皮派出所110報案記錄單及調查筆錄無誤。被移送人固辯稱,因上開地點前停放自小客車、多部機車及聽到吵鬧聲音等,懷疑有賭博情事,然其此部分所辯,業與本院前開經調查證據後所為之認定未符,被移送人前開所辯,為本院所不採,附此敘明。是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之違序行為,足資認定,應依法論處,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罰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5條第4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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