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日期
2025-03-07
案號
PTEM-114-屏秩-4-20250307-1
字號
屏秩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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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 114年度屏秩字第4號 移送機關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 被移送人 丁振益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 4年2月12日屏警分偵字第114800422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丁振益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參仟 元。 扣案之強力膠吸食袋肆個、強力膠壹瓶,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4年1月17日15時30分許。 ㈡地點:門牌號碼屏東縣○○市○○街00號。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接著劑(強力膠 )1 次。 二、上開事實,有以下證據可資證明: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中之供述。 ㈡經警於上開時、地查獲,並製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及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附卷可稽。 ㈢扣案之強力膠吸食袋4個、強力膠1瓶。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 款之吸 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之行為。又扣案之強力膠吸食袋4個、強力膠1瓶均為被移送人所有,業據被移送人於警詢中供承在卷,且為供違反同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依同法第22條第3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入之,附此敘明。 四、茲審酌被移送人之素行及其他一切情狀,依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45條第1 項、第66條第1 款、第22條第3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洪甄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