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日期

2024-10-24

案號

PTEV-111-屏簡-513-20241024-1

字號

屏簡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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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簡字第513號 原 告 鄭力維 鄭仲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靖儀律師 被 告 余羅滿妹 范振發 范振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宋明政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 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返還屏東縣○○市○○段000地號土 地,及共同給付原告鄭力維新臺幣(下同)1,005,498元。又上開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800元,有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在卷可參,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土地部分之價額應核定為30,164,932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土地面積,2,800元×10,773.19平方公尺=30,164,932元)。另原告鄭力維請求被告給付1,005,498元,應併算訴訟標的價額,依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暫核定為31,170,430元(計算式:30,164,932元+1,005,498元=31,170,430元)。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6,384元。 四、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113年12 月20日前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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