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日期
2025-02-10
案號
PTEV-111-屏簡-513-20250210-3
字號
屏簡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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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簡字第513號 上訴人即被告 余羅滿妹 范振發 范振隆 共同送達代收人 羅意婷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鄭力維等3人間租佃爭議等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分別為100萬5498元(主文第二項)、3016萬4912元(主文第一項)。 二、前者,被告范振發、范振隆二人應連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1萬6498元;後者,被告三人應連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1萬6244元,均尚未繳納。合計,應繳納43萬2742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114年2月27日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 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彩霞